“重婚”的法律研究与有效辩护
序言:“也许每个男人都拥有过两个这样的女人,一朵红玫瑰,一朵白玫瑰。如果娶一朵红玫瑰,久而久之,红的就变成了墙上的一抹蚊血,白的依然是窗前明月光;娶一朵红玫瑰。艾玲的一句话重婚很难取证,传进了心坎成千上万的人,倒在哪里,哪里就有悲伤的回声。
文人笔下的红玫瑰、白玫瑰总是摇曳生姿,各有各的魅力。然而,站在律师的角度,大量案件中看到的现实闹剧往往是“蚊血”智胜“明月光”、“米棍”撕碎“朱砂痣”。
1. 法律规范
重婚罪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客观地说,行为人必须犯重婚罪,即有配偶的人在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
所谓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法定结婚手续办理结婚登记的人和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人。
所谓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结婚,是指该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其结婚,包括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婚姻。
从主体上看,重婚罪的主体是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此基础上又分为两种:一种是有配偶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建立婚姻关系,称为重婚;另一种是有配偶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建立婚姻关系,称为重婚;第二种是没有配偶重婚很难取证,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对方结婚,这种配偶称为婚姻伴侣。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意向,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或者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
如果自己没有配偶,受他人欺骗,在不知道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结婚,不构成重婚罪。
实践中,社会意义上婚姻关系重叠的情况大致有四种: 1、合法婚姻+合法婚姻; 2、合法婚姻+事实婚姻; 3、同居婚姻+合法婚姻; 4.同居婚姻+同居婚姻。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重婚罪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区别对待。
《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公安机关依法侦查深圳侦探网,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有配偶的人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并以夫妻名义与其共同生活的,仍应当因重婚罪被定罪并受到处罚。
《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现役军人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况是指配偶在婚外与异性同居深圳婚姻调查取证,不以他人名义同居。夫妻,持续稳定地生活在一起。 。 “因此,如果你与他人长期发生婚外性行为,且不是以夫妻名义发生的,那就是同居,不构成重婚罪;如果你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则属于同居罪,不构成重婚罪。妻子,并已建立事实婚姻,就可能构成重婚罪。
2. 证据收集
在重婚罪的司法实践中,事实婚姻是最常见、最难认定的情形。法律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并没有绝对确定的标准。同居婚姻有两个主要特征:
第一个是“以夫妻名义”。以夫妻名义,就是对外宣称自己是夫妻,以夫妻的名义处理日常事务。比如,私下里互相称呼“丈夫”、“妻子”,就不算以夫妻名义。只有公开称呼对方为“丈夫”、“妻子”才算。
二是“同居”。同居是指持续稳定地同居,养一个“情妇”,几天去一次,住一晚或几个小时,然后离开。这不算是同居,只能算是同居。这是暂时的同居关系。
但司法实践中通常要求满足以下条件:
1、以夫妻名义。这需要与现实中常见的友情、恋人等区别开来。行为表现包括长期以夫妻名义居住生活、以夫妻名义外出、在公共场合以夫妻名义交往或介绍、以夫妻名义处理日常事务等。妻子。生活中的各种手续、公众见证下的婚礼等;